关于第20930274号“ONETOUCH VIB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2 06: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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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30274号“ONETOUCH VIB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814号
申请人因第20930274号“ONETOUCH VIB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技术等特点,在先已有多个“ONETOUCH”商标和“VIBE”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人的“ONETOUCH VIBE”商标已在美国、加拿大等多个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和地区获得注册,在中国亦应获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ONETOUCH VIBE”构成,“ONE”可译为“一,一个”;“TOUCH”可译为“触摸”; “VIBE”可翻译为“感应”,“ONETOUCH VIBE”整体可译为“一触摸就感应”,指定使用在医用胰岛素泵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技术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ONETOUCH VIBE”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情况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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