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7346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890号
申请人因第206734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5248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09482号“TV TVEV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的情况说明。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及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图形要素、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办公事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赵辉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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