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9115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1 12: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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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9115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744号
申请人因第210911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的服务与“几颗星”无关系,星级评定仅存在于“旅游饭店”行业。申请商标中的“三颗星”仅起到装饰作用,图案整体具有特定含义,具有较强显著性。类似情况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详细信息、商标使用证明材料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标识含有三星图案,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等级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张 静
蔡婷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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