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69395号“智绘未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1 12: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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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69395号“智绘未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751号
申请人因第21069395号“智绘未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535883号“智见未来 ZJW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70631号“智胜未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485404号“智造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201957号“智领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智绘未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识别汉字仅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衡器、无线电设备、电唱机、报警器、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秤、电话机套、报警器、电池充电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摄像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智能手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电池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张 静
蔡婷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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