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691452号“BATH & BODYWORKS BLACK AMETHYST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1 12: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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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691452号“BATH & BODYWORKS
BLACK AMETHYST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720号
申请人因第17691452号“BATH & BODYWORKS BLACK AMETHYST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引证的第7788439号“黑色紫水晶 BLACK AMETHY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我委[2017]商评字第0000095866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581期《商标公告》上。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侯广超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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