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98063号“灯范 DF DENGF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493号
申请人因第20998063号“灯范 DF DENGF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144423号“F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30354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主要识别部分、图形外观上有区别,整体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方面存在差异,共同使用在灯等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关联,从而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浴霸、消毒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沐浴用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浴霸、消毒设备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浴霸、消毒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龙侠
孙明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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