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46225号“LAGART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810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46225号“LAGART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528754号“LAGAR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亦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有明显区别,不易导致混淆。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与引证商标的字母组成完全相同,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肥皂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肥皂商品以外的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除肥皂商品以外的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等非类似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可予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除肥皂商品以外的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等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赵辉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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