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49448号“酒语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1 10:51:24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993
关于第20949448号“酒语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496号
申请人因第20949448号“酒语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027396号“酒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具体含义、构成、整体外观方面存在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且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文字“酒语堂”及对应拼音组成,“堂”字一般用于表示场所,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包含相同显著识别部分“酒语”,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龙侠
孙明娟
2017年12月27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