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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594478号“TEQUILA PATR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10 11:06:08    0670网络整理    3087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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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594478号“TEQUILA PATR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739号

   

  

申请人:培恩国际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众仕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594478号“TEQUILA PATR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187887号“蜜力 SWEET 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187888号“马来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TEQUILA”作为酒类产品原料,亦与商标法意义上的地理标志无关。三、申请人对蜜蜂图案享有在先著作权,其已获准注册并长期使用了包含蜜蜂图案的一系列商标。四、申请人已对两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并请求我委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商标信息、产品图册、相关媒体报道、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我委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至本案审理时,该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于第1561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经我委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至本案审理时,该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于第1561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TEQUILA”意为龙舌兰酒,特基拉酒,是墨西哥产的一种烈性酒,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于咖啡馆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是否对蜜蜂图案享有在先著作权并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李钊
张博慈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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