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86018号“可力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985号
申请人因第20586018号“可力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7757742号“可力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及含义上均存在着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相关产品入境检疫证及报关单、申请商标相关产品销售发票、申请商标相关产品图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巧克力酱;巧克力;甜食;裹巧克力的坚果;饼干;燕麦食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玉米花”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甜食;饼干;奶片(糖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以为上述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葛司琦
嵇苏庆
邢妍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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