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376427号“悦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996号
申请人因第19376427号“悦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201096号“她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在中国现阶段的国情下,没有人会将文字从右往左读,消费者不会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混淆或误认。申请人已经开始投入对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的宣传,并已经在第29类、第30类、第31类上通过商标局的审查。申请人已经对客户群体进行推广,且客户群体均为影响力较大的企业,如太平人寿等,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得到客户的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官网和商城的网页打印页、申请人的主要客户名单。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悦她”与引证商标“她悦”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在呼叫方面存在相同的可能,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姜洋洋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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