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421325号“滇池睡美人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001号
申请人因第19421325号“滇池睡美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是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已经在社会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31786号“睡美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经过在先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并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在国内外均形成了相关公众群体。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订餐本等照片作为本案复审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滇池睡美人餐厅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引证商标“睡美人”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滇池睡美人”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睡美人”,且未形成其他具有区分性的固定新含义,故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姜洋洋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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