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云软件著作权登记 阿里云是班主任 阿里云美术登记

关于第20976941号“钓王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10 08:03:31    0670网络整理    2757    原创

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20976941号“钓王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933号

   

  

申请人:中国体育报业总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76941号“钓王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钓王杯”为全国钓鱼巡回赛,由原国家体委批准,从1995年起一直沿用至今。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936512号“钓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申请人已针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已存在含有文字“杯”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故“杯”的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更名相关请示与批复文件、“钓王杯”系列钓鱼比赛相关请示与批复文件、申请商标相关使用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体育比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会议服务上,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异议决定已生效,刊登于第1576期《注册公告》,故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培训、教学、娱乐、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体育野营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体育比赛、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在服务内容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体育野营服务、体育场设施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体育野营服务、体育野营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钓王杯”完整包含引证商标“钓王”,且未形成便于识别的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钓王杯”构成,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会议、体育设备出租(车辆除外)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或品质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鉴于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故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商标评审案件审理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所述已存在其他含有文字“杯”的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陶璐
张晓哲
黄昀

2017年12月27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