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73472号“FRBIO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0 07: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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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73472号“FRBIOM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125号
申请人因第21073472号“FRBI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47382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读音、含义及所使用的商品上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实际使用产生的效果上,差别非常大,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名称变更通知复印件、申请人施工及销售合同复印件、申请商标使用照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和兽医用细菌制剂;医药制剂;医用或兽医用微生物制剂;医用药物;医用生物组织培养物;医用化学制剂;医用诊断制剂;医用或兽医用化学试剂;试纸(医用或兽医用);医用生物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兽医用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在表现形式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以为上述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葛司琦
嵇苏庆
邢妍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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