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015476号“輦止坡老童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0 07: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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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015476号“輦止坡老童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400号
申请人因第14015476号“輦止坡老童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申请人与第1065715号“辇止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均系本案申请商标的共同申请人,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已签署《商标共存协议》,故引证商标一应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第10553515号“辇 童家铺子 辇止坡老童家 百年溢香·华夏流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异议申请,故请求我委待该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第3700646号“辇止坡老童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裁定不予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共同签署的《商标共存协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系申请商标的共同申请人之一;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对引证商标二提起异议申请;引证商标三在其指定使用的南糖商品上经我委异议复审裁定予以核准注册,在其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该裁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系申请商标的共同申请人之一,且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同时双方商标尚有区别,故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未对引证商标二提起异议申请,且引证商标三在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南糖商品相同的商品上已获准注册,故引证商标二、三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部分及引证商标三均表现为“輦止坡老童家”,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同,已构成高度近似或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白糖、南糖、食品用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茶、糖、蜂蜜、南糖商品相同或在功能用途、销售途径、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上述商标并存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茶粉、锅巴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二者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白糖、南糖、食品用蜂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梦萦
林丽娟
闫俊霞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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