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19902号“东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10 07:40:48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3209
关于第20919902号“东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332号
申请人因第20919902号“东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970726号“东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无效,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手电筒商品上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无效,该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08846号“东成 D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标识之一的“东成”文字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供暖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属管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供暖装置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电筒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至于引起相关公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手电筒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电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17年12月27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