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64789号“TREND SPOTT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6930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4789号“TREND SPOT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34882号“TREND”商标、第7968846号“TREND MICR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80713号“TREND”商标、国际注册第1233082号“SPOTTI及图”商标(第9类)、第10553755号“TREND及图”商标、第1391916号“TREND MICRO及图”商标、第6540401号“TRENDS”商标、国际注册第1233082号“SPOTTI及图”商标(第42类)、第1961513号“TREND MICRO your Internet VirusWall及图”商标、第1961524号“TREND MICRO及图”商标、第2005559号“TREND MICRO及图”商标、第3357419号“TREND LABS”商标、第10471068号“TREND MICRO及图”、第10471065号“趋势科技TREND MICRO及图”商标、第6291184号“TREND及图”商标、第7372149号“TREN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第35类服务和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我委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复审的采集、编辑、传输、存储和共享数据与信息用计算机软件、多媒体内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密纹声像盘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含有英文“TREND”;申请商标英文“SPOTTING”与引证商标四英文“SPOTTI”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市场营销战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至七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行情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均含有英文“TREND”,呼叫相近含义存在一定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五至七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复审的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产品研究与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八至十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技术研究(技术支持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英文“SPOTTING”与引证商标八英文“SPOTTI”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均含有英文“TREND”,呼叫相近含义存在一定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六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八至十六同时使用在前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35类及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陶璐
张晓哲
黄昀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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