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87742号“多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9 12: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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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87742号“多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348号
申请人因第20887742号“多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文字“多旗”经艺术设计而成,整体未改变上述文字的形状,不会使相关公众对上述文字的写法造成误认。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旗”字并非该文字的规范写法,属于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易误导相关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认知,并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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