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759741号“J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9 1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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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759741号“J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972号
申请人因第19759741号“J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691688号“金融氪J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申请人部分网络媒体报道、官网截图、活动照片、部分合同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字母“JR”经过设计的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中“JR”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朱红
姜洋洋
龚丽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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