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101382号“无斑时代NO SPOT ERA BEAUTY MARKING TI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9 10: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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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101382号“无斑时代NO SPOT ERA
BEAUTY MARKING TI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260号
申请人因第21101382号“无斑时代NO SPOT ERA BEAUTY MAR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未直接表明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整体具有显著特征,作为商标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经过查询发现与本案情况类似的诸多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密不可分的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从未造成消费者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无斑时代简介;
2.官网、经营场所及宣传画册;
3.相关媒体报道。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无斑时代”使用在肥皂、洗面奶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梁炜
杨乐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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