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4965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980号
申请人因第208496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主要部分为中国印,内含不同形状的鱼的图形,并非申请人字号“和合堂”的表达方式,申请商标与第1284061号“和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86175号“和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047854A号“和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047854号“和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047858号“和合Woh H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047858A号“和合Woh H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含义、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五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五已经被驳回,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易被识别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朱红
姜洋洋
龚丽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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