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17738号“纳微创谷NWCG MAKER
SPA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621号
申请人因第21017738号“纳微创谷NWCG MAKER SPA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9551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62837号“杰银JIEY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0915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706836号“翰都 HANT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含义、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完全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与本案类似商标已注册。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设计VR系统复印件;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整体视觉效果、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软件运营服务[SaaS];技术项目研究;化学分析;生物学研究;质量控制;建筑学咨询;包装设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软件运营服务[SaaS];技术项目研究;化学分析;生物学研究;质量控制;建筑学咨询;包装设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量;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张悦
牛三毛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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