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959175号“world hid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140号
申请人因第19959175号“world hid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265832号“worldw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音、形、义等方面区别明显,双方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闫俊霞
林丽娟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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