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891712号“易专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7 1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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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891712号“易专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786号
申请人因第19891712号“易专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致力于开发知识产权相关软件,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申请商标无论从商标标识本身抑或是从其指定使用之服务而言,均未直接表明服务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关于“易”字、“专利”一词的解释。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汉字“易专利”使用在指定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复审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悦
尤宏岩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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