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14440号“远藤END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211号
申请人于2016年7月5日对第8414440号“远藤END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所实际控制的公司是销售申请人“ENDO”商标商品的代理人,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远藤”、“ENDO”商标的存在,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擅自注册申请人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使用了与申请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号“远藤工业株式会社”、“ENDO KOGYO CO.,LTD.”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申请人早在1994年即开始在中国大陆长期、持续、广泛地使用“远藤”、“ENDO”商标。上述商标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抢注,其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被申请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及正当理由,大规模抢注申请人商标,这将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五、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的户籍信息及家庭关系调查报告;2、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信息;3、(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2812号公证书;4、关于被申请人实际控制公司的网页公证书;5、(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2836号公证书;6、产品说明书原件;7、商标信息;8、相关决定;9、申请人的相关介绍;10、产品照片及产品手册等资料;11、争议商标所使用的产品照片;12、展会照片及资料;13、贸易往来邮件及资料;14、代理合同、证书等资料;15、声明书;16、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资料;17、著作权登记证书;18、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申请商标信息;19、中企商标鉴定意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二、申请人曾经对争议商标提出过争议申请,本案应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三、被申请人并非是申请人的代理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四、被申请人不存在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大规模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五、争议商标没有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六、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并没有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无效宣告裁定书;2、争议裁定申请书;3、营业执照;4、产品合同;5、发票;6、送货单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进一步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支持其主张,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