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10588号“华好中牛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551号
申请人因第20710588号“华好中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中“华”字、“中”字与不同的汉字组合能产生不同的词意。申请商标是由“华”、“好”、“中”、“牛”四字组合搭配而成的“华好中牛”商标,其文字寓意包含了企业产品定位及行业特点。且“华好中牛”商标的产品是符合国家级标准,暗示给消费者提供的产品的质量是优质上好的,与“中华”在含义上有本质的区别。同时已有类似含有“华”、“中”二字的商标获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会使消费者误认是我国国名,有不良影响。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商标的档案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表现形式易使消费者认读为“中华好牛”,“中华”是我国国家名称的简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标志。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综上,申请商标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继连
王钒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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