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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19781号“斯拉夫米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07 13:52:51    0670网络整理    2645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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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19781号“斯拉夫米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553号

   

  

申请人:田媛媛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19781号“斯拉夫米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斯拉夫米黄”是申请人臆造词汇,作为一个整体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不会指向斯拉夫这一民族,不带有任何的民族特性,不应将其文字割裂分开来进行识别,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含“斯拉夫”文字,斯拉夫民族是欧洲各民族和语言集团中人数最多的一支,以“斯拉夫”作商标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第19类建筑玻璃等商品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继连
王钒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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