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86896号“欧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7 13: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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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86896号“欧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527号
申请人因第20886896号“欧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具有独特含义和设计理念,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816580号“欧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472245号“欧萌天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因引证商标一在“床单和枕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的所处地理位置及行业属性差别较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在先存在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床单和枕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因被驳回而失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枕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家具、枕头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会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类似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龙侠
孙明娟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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