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16222号“实成医药 SHICHENGYIY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561号
申请人因第20816222号“实成医药 SHICHENGYIY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8908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5737040号“实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实成医药”及其拼音“SHICHENGYIYAO”和图形组成,而引证商标一为纯图形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比较,其包含了显著识别部分的汉字,在申请商标中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尚有一定区别之情形下,相关公众通常应不会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汉字“实成”与引证商标二的汉字“实诚”相比较,二者呼叫相同,字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分别注册使用在药用糖浆与人用药等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申琼珊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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