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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40551号“声音者峰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07 11:34:34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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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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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40551号“声音者峰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436号

   

  

申请人:杭州马上达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联政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40551号“声音者峰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已经具备一定的社会知名度,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信息、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截图、申请商标参加各种活动材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含有“峰会”二字,而峰会是指涉及多国或多边国际性问题的、由各国最高领导人参加的、预计会达成某些共识或某些共同纲领性文件的国际会议,申请商标若获准注册并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葛司琦
嵇苏庆
邢妍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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