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18501号“杨先生的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7 1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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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18501号“杨先生的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896号
申请人因第21018501号“杨先生的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9927923号“杨先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商标局已发文撤销引证商标在“广告;电视广告;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第156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22350页。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广告;电视广告;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注册已被商标局撤销且决定已生效,在“人员招收;自动售货机出租”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高丽
李晶
陈雪青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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