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25933号“天物有色商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538号
申请人因第21025933号“天物有色商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第11308767号“天物”商标的延伸注册,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151692号“天物有色商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51682号“天物有色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主体认读部分均为“天物”。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待其审理完毕再行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关于有色金属的解释。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商城”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相同显著识别部分“天物有色”,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上述引证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龙侠
孙明娟
2017年12月28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