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267496号“hicloud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2018-03-06 18: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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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267496号“hicloud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480号
申请人因第9267496号“hi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4718号决定,于2017年05月2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3年8月5日至2016年8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台湾地区最大的固网电信、数据通信及移动通讯公司。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使用图片;2、中时电子报对被申请人企业及“hicloud”商标使用情况报道;3、51CTO.com及机房360对被申请人及其商标报道;4、58同城网、新浪博客对被申请人及其商标报道;5、昆山电子电机暨设备博览会相关报道、News新闻中心、电脑商情网、慧聪广电网、CTi论坛、中国日报网、中国新闻网、凤凰财经、中国台湾网对被申请人及其商标报道;6、中时电子报对被申请人使用“hicloud”商标的报道、客户资料、付款凭证;7、福建省台湾文献信息中心信息专报科技动态第4期对被申请人及其“hicloud”商标报道。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为台湾地区的法人,其在台湾地区使用“hicloud”商标的证据不能视为其在大陆地区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对中时电子报的报道;2、第1届云端产业暨网络行销大展的报道;3、用户为3804182270博客博主介绍。
为查明事实,我委向商标局调取了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该阶段证据与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基本一致,故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我委不再单独予以交换和评述。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证据3中51CTO.com及机房360网站、证据4中的58同城网,证据5中的News新闻中心、电脑商情网、慧聪广电网、CTi论坛、中国日报网、中国新闻网、凤凰财经及证据7福建省台湾文献信息中心信息专报科技动态第4期等网络及期刊均对被申请人及其“hicloud”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有过宣传报道。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段莉
田益民
张世莉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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