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334609号“金福尊JINFUZ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6 18:30:45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526
关于第16334609号“金福尊JINFUZU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787号
申请人因第16334609号“金福尊JINFUZ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530075号“福尊”商标、第15594617号“金福尊”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读音呼叫素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二分别处于驳回复审和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故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暂缓审理请求书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注册申请,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商标局依法决定不予撤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仅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会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石峰
李宁
胡钊铭
2017年12月28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