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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48929号“FORWAR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3-06 18: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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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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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48929号“FORWAR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399号

   

  

申请人:成都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48929号“FORWAR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6191391号商标于2013年被认定为“成都市著名商标”,2014年被认定为“四川省著名商标”,且申请人第14259612A号商标、第14259611号商标及14259612号商标均已取得《作品登记证》。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其长期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30754号“FORW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10655号“N FORWA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82224号“和域FORW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5119号“前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信息;著名商标证书;《作品登记证》;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材料;部分报道材料;行业排名;部分使用、宣传证明材料;部分交易文书、发票等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商标局注册审查中,尚无结论。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FORWARD”与引证商标一“FORWARD”字母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FORWARD”与引证商标三独立识别部分文字“FORWAR”字母构成、呼叫相近,其间仅比申请商标少一个尾字母,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FORWARD”与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文字“前进”含义对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频开关电源、电子集成电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不间断电源”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电位器”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鉴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果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委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显示销售范围、持续时间、宣传规模等情况,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可以将申请商标与诸多引证商标相区分。
  著作权与商标权保护的客体不同,申请商标是否享有著作权并非是判断本案申请商标与诸多证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的考量因素和必然依据。
       申请人在其他类别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知名度情况,与本案无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爽
段晓梅
李海珍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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