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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40305号“权友”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038383号重审第0000001859号
申请人:全友家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锡铭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038383号《关于第4240305号“权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字第292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我委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裁定。我委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7)京行终字第334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结论并无不当;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全友公司的商号在经营家具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诉争商标其注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诉争商标的商品来源于全友公司或者与全友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从而损害全友公司的在先商号权益。原审法院对此认定结论正确。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并且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婧
马静
洪飞扬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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