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288448号“保罗亿威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2018-03-06 12:37:54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925
关于第9288448号“保罗亿威登”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795号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2日对第9288448号“保罗亿威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世界知名的时尚品牌,其“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LV”、“LV及图”、图形商标均已通过法院判决、异议复审裁定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备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416052号“Louis VUIT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和使用将造成消费者混淆。三、申请人第241000号“路易威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1019号“LOUIS VUIT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和抄袭,其注册和使用将造成消费者混淆,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并给申请人带来无可挽回的损失。四、申请人的“LOUIS VUITTON”、“VUITTON”、“路易威登”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且经过广泛使用和宣传,在“箱包、服装”类商品上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威登”字样,明显具有利用申请人品牌的知名度造成混淆的不良企图。此外,被申请人还申请了多个涉嫌摹仿申请人知名商标的商标。申请人曾对被申请人实际经营中的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过民事诉讼,并得到支持。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
1.申请人历史简介图册;
2.申请人门户商标“LOUIS VUITTON”/“LV”的全球注册清单;
3.在先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
4.1999年、2000年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部分摘录;
5.商标局和商评委的在先决定书或裁定书;
6.申请人所获荣誉;
7.2012-2014年间广告宣传活动资料;
8.2011-2014年间媒体报道情况资料;
9.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
10.《中国工商报刊登的》刊登的《商标评审典型案例》;
11.被申请人其他摹仿申请人的商标信息;
12.(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2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苏06执30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公证书原件;
13.关于被申请人侵权事实申请人委托公证机构所做的公证书原件;
14.相关公众熟知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及证据光盘一张。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
2. 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核定使用第24类布料、床单和桌布、不属别类的纺织制品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商标。
3. 引证商标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第18类毛皮、旅行箱、钱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4. 依据申请人证据4中的相关资料显示,申请人在皮制品、箱包、服装商品上的“路易威登 Louis Vuitton”商标于1999年4月、2000年6月被商标局列入《全国商标重点保护名录》。
5.我委曾在商评字(2013)第144772号、商评字(2013)第144778号异议复审裁定中确认引证商标一在第18类皮箱(包)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商评字(2014)第027806号异议复审裁定中确认引证商标一在第18类旅行箱、手提包、钱包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委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进行审理。经评议,我委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判定两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应从两商标的音、形、义、整体表现形式并结合两商标的知名度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与判断。本案中, “路易威登”为“LOUIS VUITTON”的中文翻译,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申请人的“LOUIS VUITTON”、“路易威登”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上述商标之间已形成了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床罩、被子、床单和枕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布料、床单和桌布、不属别类的纺织制品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密切关联,属于类似商品。加之,申请人商标在旅行箱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申请人的商品系来源于申请人,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因我委在判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近似问题时已充分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因素,并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申请人商标已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再给予其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属于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在申请人权益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闫洁
2017年12月28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