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071238号“火山直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545号
申请人因第20071238号“火山直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关联公司已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19779号“火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原权利人达成商标转让意向,并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转让申请。目前引证商标一正处于商标转让流程中,权属状态即将发生变化,请求中止本案审理,待引证商标一权属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二、引证商标一受让人已出具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第35类服务上共存,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三、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796221号“火山数字Huoshan 3S Dig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806451号“火山图像 Huoshan 3S Ima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四、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转让相关材料复印件、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原件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的《商标共存协议》。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已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与其在先的引证商标一共存,故对上述《商标共存协议》予以采纳。
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火山直播”,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火山”,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一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一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谢峥
徐晓建
张世莉
2017年12月28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