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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177672号“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3-05 12:16:22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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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177672号“A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982号

   

  

申请人:雅尔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ZAKRYTOE AKTCYONERNOE OBSHCHESTVO "ANRUSSTRANS"

  
申请人于2017年02月24日对第1177672号“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4046499号“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5类夜间护卫等服务上,其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7日。
  2、引证商标于2004年4月30日申请,于2007年4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2类仲裁等服务上,其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4月6日。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主要依据两商标在音、形、义上的区别,并结合指定使用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考虑两商标在市场上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或存在引起混淆、误认的可能等因素进行判定。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A”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A”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仲裁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仲裁等服务已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夜间护卫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夜间护卫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其他评审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仲裁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秀磊
郝运璐
马静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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