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616074号“方伟中FANGWEIZHO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628号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3日对第14616074号“方伟中FANGWEIZHO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方伟中先生是方伟中裂可宁霜独特配方的创立者,其于2008年投资兴办的企业,经近八年的发展,形成了以方伟中裂可宁霜系列产品为主要产品、以方伟中护手包为辅助产品的全国范围内的供销链条。“想要肌肤得安宁,天天擦点裂可宁 ”不仅是企业广告词,更是企业对广大消费者的承诺。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5080478号“方伟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文字、字体字形及商标整体表现形式完全一样,二者使用的商品有一定关联,在功能、用途、使用行业和领域、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都相同或近似,在市场上必然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从而导致误认误购,故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抄袭模仿,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企图假借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牟取不正当利益,若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使用,不仅会淡化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更将严重损害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字体、字形等完全一样,使用在关联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模仿申请人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必将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申请人及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应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