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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937415号“Office DEPOT”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559号
申请人:欧迪办公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福昌文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2月22日对第13937415号“Office DEPO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第13506819号“OFFICE DEP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OFFICE DEPOT”也是申请人企业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引证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且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民法通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存储设备):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2、搜狐、新浪、腾讯、网易等媒体有关申请人进入中国市场的宣传报道;3、申请人2011-2013年在中国销售数据统计表;4、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5、宣传手、相关印制合同及发票;6、部分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4年1月7日向商标局提出了注册申请,2016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书写工具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6月13日。
2、引证商标于2013年11月8日提出申请,2015年3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16类“复印纸(文具);复写纸;记录机用纸;纸巾;卫生纸;笔记本;索引卡标签条;便笺簿;分类帐本;卡片;手册;索引卡片;信封(文具);证书;纸张(文具);照片(印制的);纸制或塑料制垃圾袋;裁纸刀(办公用品);办公室用打孔器;订书机;订书针;切纸刀(办公用品);书籍装订材料;装订线;文具盒(全套);办公用夹;办公用橡皮筋;封面(文具);回形针;夹子(文具);护视力阅览架;图钉;文件夹(办公用品);文件夹(文具);文件套(文具);文具柜(办公用品);文具盒(文具);书写板用涂擦器;印台(油墨印台);印章(印);胶带分配器(办公用品);文具或家用粘合剂(胶水);文具用胶带;色带;磁性写字板;数学教具”商品上。引证商标现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已体现在现行《商标法》中,《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故本案将依据现行《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书写工具”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张(文具)、文具盒(全套)、复印纸(文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或具有密切关联,已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完全相同,仅部分字母大小写不同,已构成高度近似的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在上述具有密切关联的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商品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我委认为,本案可以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保护,应以他人字号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同时以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与字号权人提供的商品密切关联并足以导致误认为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其“OFFICE DEPOT”字号在书写工具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字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三、本案尚无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本身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亦或作为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效果,即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证据也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存在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情形。因此,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 颖
暴红侠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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