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6603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5 08: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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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6603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837号
申请人因第210660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730031号“M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形、呼叫发音上存在差异,且申请商标引证商标所使用的服务项目亦有不同,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云计算、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龙侠
孙明娟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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