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68535号“璀璨宝熙 QINC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4 11: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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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68535号“璀璨宝熙 QINC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956号
申请人因第21068535号“璀璨宝熙 QINC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572056号“远望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洪强
薛红深
谭诗小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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