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19147号“玉申泉 YUSHENQ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4 11: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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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19147号“玉申泉 YUSHENQU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184号
申请人因第20819147号“玉申泉 YUSHENQ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9294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159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660479号“德圆圣 DeYuan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423088号“菊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构成、呼叫、含义上存在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鱼(非活)、食用油脂、干食用菌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食用油、鱼(非活)、腌制蔬菜、豆腐制品、牛奶、食用油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鱼(非活)、食用油脂、干食用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鸿程
马媛媛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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