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714243号“SITIK”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449号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8日对第14714243号“SITI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国内不间断电源行业龙头企业,其商标及字号(商号)缩写“STK”基于近20年长期使用,在业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且知名度已被商标局、商评委、法院及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认定。申请人在中国就“STK”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在先申请注册了第7892420、13988417、13620804号“STK”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六)、第512382号“ST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825275、7823790号“STK SANTAK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五),对“STK”商标申请人享有在先商标权。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在先案例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恶意,且已被相关裁定及判决认定,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STK”的抄袭、摹仿和抢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广泛使用且具有明显指导意义的企业名称缩写(简称)基本相同,其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STK”的在先字号(商号)权,且极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产品来源于申请人,损害申请人的利益,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及其经理和关联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申请/注册多件涉嫌抄袭摹仿申请人及其控股公司和业内其他权利人的商标,具有明显不正当目的,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易造成产品来源的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法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相关裁定书及判决书、以被申请人公司经理及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经公证的与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有关的网页等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申请人在评审期间补充提交了理由及证据材料。
申请人主要补充理由:申请人“SANTAK”商标已在第3465921、4717893、10547253号无效宣告案件中被商评委认定为驰名商标。“STK”商标作为申请人“SANTAK”的规定缩写与后者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且通常一并使用,贵委对“SANTAK”商标的认定同样适用“STK”商标。申请人请求认定“STK”为驰名商标的同时依法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相关裁定书、使用声明信及部分产品实物照片证据。
鉴于申请人的补充理由是对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时理由的重申和强调,补充提交的证据是对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时提交证据的补强证据,申请人的质证理由及补充证据无再次质证的必要,故不再进行交换质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