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146192号“摩擦擦FXTRA CLEA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301号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28日对第13146192号“摩擦擦FXTRA CLE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745817号“摩磨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摩磨擦”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3、“摩磨擦”商标在中国经过长期使用及大量宣传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是第16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模仿。4、被申请人在明知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况下申请争议商标,是对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模仿复制。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对“摩磨擦”商标的宣传证据;
2、“摩磨擦”品牌笔的经销商列表及经销商出具的声明书的公证件;
3、“摩磨擦”品牌笔在中国的销售发票及部分年度销售金额统计表;
4、申请人的客户名录;
5、关于申请人的网页介绍;
6、申请人签字的声明书;
7、汕头市潮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8、引证商标注册证及关于引证商标的在先无效宣告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有一定差异,两者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的理由与无效宣告请求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