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98902号“普斯非晶PS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818号
申请人因第20698902号“普斯非晶PS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098322号“PSA PASSIVE SYSTEM ALLIANCE”商标、第15914007号“SA及图”商标、第3566557号“SA及图”商标、第18690496号“安烁科技 ANSH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字形、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显著文字、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高丽
李晶
陈雪青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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