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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479488号“穆膳阁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316号
申请人:张斌
委托代理人:新疆天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丁成福
申请人于2017年01月09日对第16479488号“穆膳阁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097712号“穆善斋MUSHANZH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品牌家喻户晓,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理应知晓,其注册争议商标是抢注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主体资格及加盟店地址、照片等;2、引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3、申请人获得荣誉;4、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所做的宣传和使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5年3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4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自助餐馆;快餐馆;茶馆;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有效期限至2026年4月26日。
2、引证商标由
申请人于2014年3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3月21日经我委驳回复审程序决定核定使用在第43类“快餐馆;餐馆;备办宴席;饭店;自助餐厅;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旅游房屋出租;柜台出租”服务上,有效期限至2026年3月20日。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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