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60774号“共振生态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3-04 07: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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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60774号“共振生态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776号
申请人因第21060774号“共振生态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现代的“生态圈”含义已经发生了变化,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宣传和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的微信、百度宣传图片;申请人签订的系列合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共振生态圈”包含文字“生态”,生态是指生物在一定自然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状态或生物的生理特性及生活习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形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丽
李晶
陈雪青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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