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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37065号“Healthy Enjoy Livi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2018-03-03 13: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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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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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37065号“Healthy Enjoy Living”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35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哈尔滨红太阳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邦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537065号“Healthy Enjoy Livi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0855号决定,于2017年03月06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非医用营养粉”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在2013年5月5日至2016年5月4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获准注册后一直在豆粉商品上进行使用,请求我委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北京同仁堂哈尔滨药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
  2、北京同仁堂哈尔滨药店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发票;
  3、“Healthy Enjoy Living”牌豆粉的包装盒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委依职权向商标局调取了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完整包含在向我委提交的证据中,故对于该证据,我委不再一一列举。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03年4月23日由北京益寿堂保健科技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8年2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30类非医用营养粉、豆粉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18年2月13日,经商标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11年2月20日转让给哈尔滨红太阳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佐证。
  我委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销售合同》缺乏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证据佐证,无法确定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证据2销售发票上的销售方并非本案申请人,不能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销售。证据3属于自制证据材料,证明力较弱。综上,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于规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苑雪梅
刘聪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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